同居分手分财产房子过户要交税

[发布时间:]2009-1-11 19:00:23 [作者]王燕 民仆 [人气]457

扬子晚报网消息] 一男子与女友同居期间,以女方的名义买了两套房子。两人分手后,法院判定,一套房子过户给男子。但房产局认为,这是二手房交易,应当交税。男子不服,认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应该交税,气愤之下起诉房产局不作为。昨天,双方再次到南京江宁法院协调此事。一名法官表示,他俩如是夫妻关系,不必交税;如是他们自称的同居关系,则房产局也会慎重地调查,以确定是否属于二手房交易。

  以女友名义买了房子

  腾先生今年20多岁,2000年大学毕业后分到了南京一家建筑单位,2002年与同单位的周某关系日益密切,不久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随着感情的升温,他们同居了。2005年4月,腾先生买下了两套房子,为了表达对女友的爱意,他将两套房子都登记在周某名下,实际上钱全是由他出的。

  2006年8月,与他相处四年的女友提出分手,让他感到晴天霹雳。 腾先生追问分手的原因,她的回答是性格不合,更令他伤神的是,分手后周某却不肯把当时购买的房产还给他。

  一套房子过户给自己

  为了自己的权益,腾先生走上诉讼之路。经过江宁区法院的五次开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一套商品房归周某所有,而另一套住宅房则归腾先生,同时他要补偿周某9.5万元。

  “这是作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就相当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房子是一人一套,因为我在外面还有些债权,所以我还要补贴她钱。”对于如此分配,腾先生这样向记者解释。

  过户竟成二手房交易

  2007年年初,腾先生去江宁区房产局想将房子办到自己的名下,然而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他,要改房产名必须先交纳7万元的二手房屋交易税。

  “但是,我的这个房产不属于二手房交易啊,我有法院的调解书证明。”腾先生解释。工作人员拿过调解书一看说,“你这是二手房交易”。原来在法院的调解书上,关于此房过户写的是“周某协助过户”。既然是“协助过户”,那极可能是买卖行为。腾先生来到江宁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补充了一个情况说明,表明这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后来腾先生再次前往江宁区房产局,但工作人员表示仍不能办理,并且宣称“这个是地税部门的事情,我们也不清楚。总之你付了费用,我们才能受理”。

  为了弄清楚,腾先生又前往江宁区地税局。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只有房产局出示定性手续,即证明此房是二手房交易,我们才能收税。而且如果你是二手房买卖,交易的金额是多少啊。这些都不能确定,你这笔二手房交易税我们没法收”。

  状告房产局不作为

  这样来来去去拖了几个月,腾先生的房子却过不了户。气愤之下,他将江宁区房产局告到了江宁法院,认为他们行政不作为,要求房产局依法按照非交易类房产为自己办理此房的过户手续。

  昨日,法院组织双方协调此事,目前还无结果。记者联系上了江宁房产局一名负责人,他表示,腾先生当时一直就是口头咨询,并没有上交书面申请,他们也作为一般咨询事情处理。所以他们希望腾先生能将所有的材料准备好,然后提出书面申请。至于这样的房子过户是否属于二手房交易,他们还在调查之中。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一名法官,他表示如果是离婚夫妇分割财产,那是肯定不交税。但因为他们称是同居关系,房产局也担心这可能是为了逃税的欺诈行为,比如为了买二手房免税,假称双方是同居关系,所以房产局对此事也会很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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