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调整本市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27 10:20:00 [作者]admin [人气]360

为了充分发挥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实行贴息政策效应,进一步改善本市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以下简称:贴息政策)的房价标准和贴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贴息政策的房价标准
  (一)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商品住宅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1、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4500元;
  2、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二)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超过4500元,但总价不超过33万元的二手房,也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三)对购买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4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的,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

  二、调整贴息政策的贴息标准
  (一)对购买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4000元商品住宅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5%的贴息。
  (二)对购买每平方米单价在4000元—4500元(含)商品住宅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0%的贴息。
  (三)对购买每平方米单价超过4500元,但总价不超过33万元二手房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0%的贴息。
 
  三、其他
  (一)对在2003年6月1日以后购房且符合收入受理标准条件的购房家庭,如其购房时的房价高于当时政策规定的房价标准,但在以后年度又符合政策调整后的房价标准,可自房价标准调整当年的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二)对在2003年6月1日以后购房且已按规定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登记手续的购房家庭,可自调整贴息标准当年的1月1日起,按政策调整后的贴息标准享受贴息政策,对以前年度的贴息不再调整。
  (三)凡属本条第(一)项所述的购房家庭,应提供符合政策规定收入受理标准的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在可享受贴息政策当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到贴息结算处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手续。
 
  四、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的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财预[2003]123号)和《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沪财预[2004]55号)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05年3月7日
 
 
 
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解读
  
        本市从2003年6月1日起实施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以来,已有不少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贴息政策。为了扩大政策的受惠面,进一步改善本市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以下简称:贴息政策)的房价标准和贴息标准进行调整。
 
1、本次贴息政策的房价标准如何调整?
        自2005年1月1日起,商品住宅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调整为不超过4500元;二手房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的,调整为每平方米单价超过4500元但总价不超过33万元;商品住宅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的,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政策,调整为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4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的,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
 
2、本次贴息政策的贴息标准如何调整? 
       自2005年1月1日起,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5%贴息标准的,商品住宅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000元,调整为不超过4000元;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0%贴息标准的,商品住宅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调整为不超过4500元,二手房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的,调整为每平方米单价超过4500元但总价不超过33万元。
 
3、本次房价标准调整后,以前年度购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可否列入享受贴息范围?
        对2003年6月1日后购房,购房时不符合当时贴息政策规定的收入受理标准和房价标准的购房家庭,在今年收入受理标准和房价标准调整后符合贴息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享受贴息政策登记手续。 
        例1:某家庭2004年3月贷款购买单价4500元、面积9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该家庭2003年和2004年人均年收入分别为15000元和16000元,购房时不符合当时贴息政策规定的收入受理标准和房价标准。今年收入受理标准和房价标准调整后,该家庭的人均年收入和购房单价均已符合调整后的贴息政策规定,可到财政部门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登记手续,自2005年1月1日起享受贴息政策。
        例2:某家庭在2003年10月贷款购买单价5000元、总价为32万元的二手房一套,该家庭2002年、2003年和2004年人均年收入分别为13000元、14500元和17000元,因购房时房价高于贴息政策规定的二手房总价标准,则该家庭2003年、2004年均不能享受贴息政策。今年贴息政策的房价标准调整后,该家庭购买的二手房符合总价不超过33万元的房价标准,且在2003年、2004年均符合人均年收入受理标准,可到财政部门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登记手续,自2005年1月1日起享受贴息政策。
 
4、贴息标准作相应调整后,已办理登记手续的购房家庭是否可按调整后的贴息率享受贴息?
       对已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登记手续的购房家庭,财政部门将根据其登记资料自动予以调整,购房家庭不必补办手续。 
       例:某家庭2004年3月贷款购买单价3500元、面积符合标准的商品房一套,该家庭2003年度人均年收入14000元,已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登记手续,享受贴息率为10%。今年贴息标准调整后,该家庭2004年3月至12月享受贴息率仍为10%,从2005年1月1日起财政部门自动将其享受贴息率调整为15%。
        对今年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登记手续的购房家庭,如其购房时间是在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则2004年底前的贴息率仍按原贴息标准执行,2005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贴息标准执行。
        例:某家庭2004年10月贷款购买单价3500元、面积符合标准的商品房一套,该家庭2003年度人均年收入14000元。今年办理登记手续后,该家庭2004年10月至12月仍按当时贴息政策规定的贴息率10%享受贴息政策,从2005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贴息率15%享受贴息政策。
 
5、房价标准调整后符合贴息政策规定的购房家庭何时办理手续?
       对2003年6月1日以后购房,在今年房价标准调整后符合贴息政策规定且符合收入受理标准条件的购房家庭,应在今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到外马路928号上海市财政局第一分局贴息结算处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手续。
 
6、贴息政策中的其他事项是否调整?
        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的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财预[2003]123号)和《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沪财预[2004]55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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