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招规避风险

[发布时间:]2008-11-27 10:20:00 [作者]admin [人气]406

“二手房”通常是指再次买卖交易的住房,个人购买单位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及竣工的商品房,办理完毕产权证后再次交易上市买卖,这些住房都被称为“二手房”。 

购买二手房应进行相应的调查与审核,包括: 
一、权属审查
购买人要购买二手房,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
为慎重起见,购买者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同一性,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购买的房屋产生产权争议。
二、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

1、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权利人。
2、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购买人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购买人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共有财产审查
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主体共有的,应当审查有无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关注拟交易的房地产是否具有共有权人。
依照《民法通则》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买卖之房屋具有优先购买权,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买卖房屋之合同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另依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个别制为补充的婚姻财产制度。尽管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一人,也应征求其配偶的书面意见或者由出卖人提交夫妻有关个别财产约定的协议。
四、权利限制审查
二手房买卖前,购买方应当审查司法机关有无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情况。一般说来,有权查封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五、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购买人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六、优先购买权审查
共有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取得优先购买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买房人应当注意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购房人应审查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七、审查二手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7、列入动拆迁范围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八、若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还要审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之一: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6、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7、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九、境外人士买卖的限制
出于国家安全和军事安全的考虑,国家安全部门规定:有些地域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给境外人士的。够房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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