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存量工业用地转让实行 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9-11 18:28:17 [作者]义乌市香居房地产信息网 [人气]2748
关于对存量工业用地转让实行 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通知 市国土局: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义政发〔2018〕32号)精神,现将全市存量工业用地转让执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执行对象 (一)全市权证面积3亩(含)以上的工业用地进行转让的,应根据义政发〔2018〕32号文件精神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后方可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二)权证面积3亩以下的工业用地或司法拍卖公告中未载明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要求的工业用地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时,不要求签订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补充协议。 二、执行时间 自2018年7月16日起,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企业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的时间为准。 三、协议条款 (一)存量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则上按以下条款签订,其中,司法拍卖的工业用地按拍卖公告载明的相关标准签订。 1.买受人自购得合同项下宗地第三个自然年开始,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期间宗地年亩均税收应达到10万元。经义乌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认定后,未达到10万元但不低于5万元的,买受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支付违约金;未达到5万元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2.买受人自购得合同项下宗地第三个自然年开始,连续两年被评为义乌市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或连续三年被评为义乌市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含)以下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3.合同项下宗地项目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敏感点距离的要求,若有违反环境标准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4.合同项下宗地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应不超过0.55吨标准煤/万元,若有违反能耗标准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查处。 (二)政府如对拟转让宗地开发利用有其他要求的,可根据义政发〔2018〕32号文件精神,在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指标范围内,与买受人协商确定相应补充条款。 义乌市工业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环保局,法院。 义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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