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房地产回归民主属性

[发布时间:]2010-11-23 10:11:50 [作者]林林 [人气]423

让房地产回归民主属性

本报记者   马守敏    本报通讯员   孟会玲

 

“衣食住行”是人生存的基本需求。不论贫穷贵贱,居者有其屋,是人类文明进化发展到如今最基本的人权。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安居乐业”、“民生安康”一直以来都是整个国家和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在城镇一直实行由政府或单位投资建房,并无偿或低价分配的“福利分房”制度。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人口的不断增长,这种“大锅饭”式的分配模式日益露出供应不足和分配不公的严重问题,最终濒于破产。1998年,我国实行住房体制改革,以住房私有化、市场化、来解决住房问题。同时,面向中低收入阶层,推出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两项制度。它们与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并搭建起中国住房保障基本制度的最初框架。

此后,我国的商品房市场狂飙突进,房价高企。据悉,目前中国的中低收入者,占到了70%80%,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买不起房。而保障性住房体系,一直都被地方政府当做一个可有可无的附属品。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为了土地市场化开发的利润最大化,大肆侵犯公民基本的居住权利,野蛮拆迁事件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为争夺有限的保障房资源,分配过程中的不公现象屡见不鲜。武汉经济适用房“六连号事件”爆出,揭开适用房申报中“隐形腐败”的冰山一角。而退出机制的不完善,更令不少投机者利用政策的模糊性,倒卖保障房渔利。

对于这些乱象,我国在住房保障方面只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下发的相关文件,效力层次较低,在监督管理上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

早在2000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议过起草住房保障法,之后不断有人大代表呼唤尽快出台这一法律。但这样的呼声一直淹没在“房地产支柱行业”的经济政策导向中,房价陷入“愈调愈涨”的怪圈。

因为居住权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的社会问题日渐凸显,住房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还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政治问题。人们经过十年的试错,终于认识到:居民权是公民的基本生存权之一,是构建“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基础,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去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建立由政府保障和市场供给体系逐渐成为共识。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解放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把“保障性住房”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是中国房改历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200811月,住房保障法终于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负责起草,并于2008年底委托清华大学法学院和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分别起草理论版和实践版建议稿。

据悉,实践版大致有80多个条款、理论版有近100个条款。2009年的11月,两个版本交给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后,整合成100多条的初稿。

但法律草案始终面临“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尴尬,2010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193名人大代表在6个议案中建议,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和法律制度。

如今,经过“10年怀胎”,住房保障法终于纳入立法规划,并形成初稿,开始征求各方意见了。

申卫星认为,在住房市场化的前提下,建立针对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实现民生安定的一剂良药。这体现了一个负责任政府关注民生的立场,也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的必然要求。

专家们认为,这部法律是国内少见的针对特定领域商品的一项专门法律,属于中国立法历史上的一项创新。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地方政府责任,保证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保障,剥离住房的部分商品属性,是对以往住房改革的补充和调整。这对于加大地方保障房投资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我国住房领域多层次分配格局,缓解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难,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的出台或将为保障公民普遍享受住房福利,最终实现住房的民主属性,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参与立法的学者们也坦言,这远非一部完善的法案。目前,有关一些基础性问题,争议非常激烈。即便各界达成共识,最早也要在2013年出台。

民众希望,晚到的基本住房保障法,落实不会让大家等太久。

 

                                           ——新闻来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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