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四类人群可申请建设用地———解读《义乌市新农村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6-27 19:38:45 [作者]义乌市香居房地产信息网 [人气]977

  
重点提示 

    ●村级组织4类人群可申请审批建设用地; 
    ●各村人均建筑占地面积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但人均规划建设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增加安排建房用地的家庭,其建房用地总占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 
    ●建设用地审批与旧房拆除相挂钩; 
    ●新《办法》所称“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居民按照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改造、拆建、新建住房的行为。 

    ●“我是义乌佛堂镇的,去年,我哥哥和别人打架时把人打伤了,被警察抓走,后来被判了一年刑。现在我们村里在旧村改造,但我哥哥的刑期还没有满,请问他能分到宅基地吗?” 
    ●“我和丈夫原先都是义乌市稠城街道人,大学毕业后没找到工作,结婚后,我们两人的户口都转到了村里,属村集体户口,现在住在村里。在旧村改造中我们能分到多少平方米宅基地?” 
    ●“我是义乌的,原本是农业户口,去年到杭州上大学时户口迁到了杭州,已经转成非农业户口了。现在村里进行旧村改造,请问我能分到宅基地吗?” 
    近段时间,有不少义乌读者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来咨询有关“村里分宅基地”的政策。日前,记者从义乌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该市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义乌市新农村住房建设实施办法》。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新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 

    ◆村级组织总用地规模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  
    ◆村庄建设规划标准:  
    1.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人均不小于1.5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筑密度不大于27%;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建筑密度,但最高不超过35%;  
    3.容积率控制在1.1以内;  
    4.垂直房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3米;  
    5.积极鼓励建设多层、高层水平套房,采用多层、高层水平套房的可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解读:为了尽可能原汁原味地保持农村的风貌与特色,新《办法》要求村庄建设规划能体现地方特色、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要保护好古建筑物、近现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军事设施、测绘标志、宗教场所、文物古迹、名贵古树等。上述规划保护面积并计入总用地规模。

    ◆村级组织建设用地的审批对象:  
    1.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  
    2.服兵役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士官;  
    3.入学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在劳改、劳教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正在归正人员。  
    ◆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增加安排建房用地的家庭,可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属建设用地审批的对象,经村民会议通过,有下列情形的,也可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1.年满20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不含离异的人员);  
    2.已婚未育的家庭;  
    3.服兵役、入学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士官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已婚未育的,且其配偶系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家庭;  
    4.在劳改、劳教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正在归正人员已婚未育的,且配偶系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家庭;   
    解读:除上述情形外,建设用地按实有在册人员安排。增加安排建房用地的家庭,其建房用地总占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已享受审批宅基地政策的对象,今后因婚嫁等迁移户籍的,在迁入地不再批建宅基地。  
    ◆每个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其人均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不是统一的。新《办法》规定:在符合总用地规模和相关规划指标条件的前提下,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人均建筑占地面积标准由村级组织召开村民会议研究确定,报所在镇街审核、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家庭成员建房用地获得批准后,应进行联建。家庭成员中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拥有的合法旧房总占地面积超过可审批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占地面积1∶0.7的比例按实安排,但家庭成员中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总占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  
    因家庭内部分割、赠与、继承,造成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拥有旧房占地面积不足审批标准的,其建设用地审批应与其他成员合并计算;造成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拥有旧房占地面积超过审批标准,致使家庭其他成员不足审批标准的,不予补足。  
    ◆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拥有的位于本村级组织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已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  
    1.剩余合法房屋仍超过审批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0.5的比例按实安排,但家庭成员的总占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26平方米。  
    2.剩余合法房屋不足审批标准的,按剩余合法房屋占地面积按实安排或水平房安排。 
    采用水平房的,家庭成员实际拥有总占地面积不足1人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且实有在册3人及以下的,可安排108平方米以内水平套房一套;超过1人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但不足36平方米且实有在册3人及以下的,可安排126平方米以内水平套房一套;占地面积超过36平方米或占地面积不足36平方米但实有在册4人及以上的,可安排144平方米以内水平套房一套。  
    3.实无住房的,按家庭照顾安排水平房。家庭实有在册成员人数在3人及以下安排建筑面积108平方米以内水平套房一套,4人及以上的安排建筑面积126平方米以内水平套房一套。  
    ◆经村民会议通过,拆除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可采用经济补偿、水平房或垂直房补偿:  
    原有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下的,按1∶1的比例按实安排;占地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应进行联建或采用水平套房补偿,采用水平套房补偿的,可按原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3的比例结合就近面积户型安排;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0.5的比例按实安排,但最高不超过占地面积126平方米。 
    采用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由村级组织制定,费用由村级组织承担,并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节省的建设用地可在村级组织内部调剂使用。  
    解读: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已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在审批补偿方案时,其剩余的合法房屋须与已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面积合并审查;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发生家庭内部分割、赠与、继承等行为的,应按原有合法旧房面积进行审查。  
    ◆新《办法》规定,建设用地审批与旧房拆除相挂钩。未签订原有房屋拆除协议的村级组织成员,申请建设用地不予受理;村级组织未完成原有房屋拆除的,不予定点、放样,申请下一批次建设用地的,不予受理。  
    ◆村级组织占用农用地批准后,满一年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相应扣减所在镇街下一年度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额度;满两年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扣减相应指标、额度,并责令村级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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