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俩主:住着的没证 有证的住不上

[发布时间:]2009-4-30 17:41:43 [作者]义乌市香居房地产信息网 [人气]408

住了两年多的住户一直没有房产证,已经办证的房主却一直住不上房子。一套没有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子,不仅办下了房产证,竟然还出现了俩主人,引发了多场官司 。

  -住着的房子 成了别人的

  近日,住在济南的王秀珍向记者反映,2006年6月,她付了20万元首付款后,从济南铭泉房地产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忠厚街5号楼1单元107室,并于2006年9月入住。让她没想到的是,2007年12月,她被铭泉公司告上法庭,以她违约为由,要求收回房产。2008年1月,槐荫区法院判王秀珍败诉。王秀珍上诉到济南市中院,2008年4月,法院维持原判。

  在法院审案过程中,王秀珍得知,自己住的这套房子已办下房产证,房主不是她。王秀珍到济南房管局查档,发现忠厚街5号楼1单元107室的房主是刘曼莉,2007年7月已发证。“我们花了20万元,也有购房合同,开发商答应给我们办房产证,可房子怎么就成了别人的,还惹来了官司。”王秀珍感觉非常委屈。

  -拿着房产证 一天没住过

  “我花了30多万元,从铭泉公司买了一套房子,到现在一天也没住过,你说我们冤不冤。”29日下午,当记者来到刘曼莉家中时,她连称委屈。

  刘曼莉说,在王秀珍买房之前,她就买下了忠厚街5号楼1单元107室,后来又委托铭泉公司往外卖。到现在,她不仅没拿到一分钱房款,而且没住过一天房子。

  29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和王秀珍签购房合同的铭泉公司负责人李军。李军在电话里表示,关于铭泉公司和王秀珍的案子,双方有购房合同,槐荫区法院和济南市中院已判决,事实很清楚。


根据槐荫区法院(2007)槐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书,铭泉公司认为王秀珍未在合同约定的一年内把余款付清,要求收回房产,法院予以支持,王秀珍的行为构成违约。

  在王秀珍和铭泉公司签的购房合同上,记者看到,甲方是铭泉公司,乙方是王秀珍,房子总价420574.18元。合同附件第二条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交齐首付15万后半年内将余款付至总房款的50% ,余款在签署合同起一年内付清”。第三条则为“甲方如在一年内办理完房产证,该证即可用于抵押贷款,以清偿乙方全部未交款”。

  王秀珍认为,根据合同附件第三条的规定,应在办理完房产证后进行抵押贷款,才清偿全部未交款。此后,王秀珍到省高院申请再审,4月21日,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济南市中院和槐荫区法院有关此案的判决,发回槐荫区法院重审。

  -这套房子有多少“猫腻”

  “这套房子没有规划手续,申请办理房产证的手续也有问题。”王秀珍说,根据从济南市房管局调出的房产证申请资料,铭泉公司和刘曼莉签署拆迁房屋补偿协议的时间是1998年6月,有铭泉公司公章。但铭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2001年1月成立。

  王秀珍还发现,这幢四层楼根本没规划。2008年2月,济南市规划局在答复律师调查时复函称:该四层住宅楼未在我局办理过规划许可手续。“没有规划手续,房管局怎么能办证?”2009年3月,王秀珍又把济南市房管局告到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但因相关案件未审结,中止诉讼。

  公司还没成立,如何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没有规划手续,又怎么办的房产证?4月29日上午,记者随王秀珍的丈夫杨成强到济南市房管局咨询。济南市房管局法律事务科一位了解此案的工作人员表示,应找槐荫区房管局。记者又随杨成强来到槐荫区房管局初审科,工作人员表示,只有提供的资料合法,才能通过初审。另外材料报到市局时还要过四五关,有问题肯定会被退回来,既然办了证,就说明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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