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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纭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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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二手房交易“跳单”危害何在?

[更新时间:]2009-3-2 1:36:10 [人气:]409

  最近几年来,我在网络空间以及各种场合回答消费者有关房产问题的提问大约在30000人次,其中“跳单”问题也曾多次做出解答,为了能够让消费者真正意识到“跳单”的危害,我再一次给大家做一个尽可能详尽的解释。

    所谓“跳单”,又被称为“逃佣”、“跳佣”,他指的是二手房的交易双方通过并委托(书面委托、口头委托)中介公司的房产经纪人代为寻找适合自己的房屋或是买家,但是在通过中介方介绍之后却越过中介公司私下成交而逃避向房产中介机构缴纳应付之佣金。

“跳单”本身不仅是一种卑鄙的无耻行为,同时对于跳单行为人来说,也是具有极大的危害的,而且很多时候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有此种想法的人本是纯属品德低劣者!真是自己瞧不起自己择好房源一定要找大的知名品牌房产中介给您服务;资深经纪人专业丰富知识可帮你选到称心的房子还能帮你节省较多的费用,帮你节约时间及你做不了的锁事!真的太值了!相信我们的服务价值!

    危害一:触犯相关法律并面临诉讼追索

    我国对房产中介的定义为“居间”,所谓“居间”,即指促成合约成立之后即可视为服务完成。如果房产中介已然完成了信息推荐、匹配事宜,可以说就属于已经达成了促成的基本条件,只是因为委托人的背信弃义逃避缴纳佣金而导致了中介经纪人后续服务不能提供。同时,法律也并未规定居间人必须取得买卖双方的共同委托,买方或卖方单方委托中介向其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的,居间合同也成立。在有关房产中介法务常识的一书中对此也有解释,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所以,中介理应取得合理的报酬。

    而在实践当中,房屋中介机构可以用很多种手段证实自己确实是带领交易双方实地察看了房屋并做出了相应的促成工作,在掌握证据之后,这类诉讼中介公司取胜的难度并不是很大,所以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旦走到这一步,不仅仅是需要全额交付中介服务佣金,还会承担诉讼费甚至面临有关的赔偿性处罚;

    危害二:消费者独自承担巨大交易风险

    房产交易因为涉及巨大的现金往来,往往是很多不法分子所青睐的诈骗途径。在实践当中,冒充业主出售房源并进行诈骗的事件并不少见,而这些片子管用的伎俩,就是诱导购房人越过中介“跳单”私下交易,以避免被经验丰富和具备专业知识的房产经纪人识破。不仅仅是假冒业主的情况,有时候一房二卖的情况也会伴随着“跳单”行为出现。

    案例:2008年,一位年近7旬的老人拿着仅有的68余万元拆迁款委托某中介经纪人看房,并在经纪人的介绍下看中了一套位于南门街的二手房。但是此时的业主在经纪人没有留意的情况下递送给老人一张字条,告诉老人如果私下交易的话可以节省万元中介费。老人没有经得住诱惑私下成交,当老人将全部房款交付给这位“业主”之后,业主人间蒸发,事后证实,此业主为瘾君子,用同样手法诈骗3位业主近80万的现金后还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至被捕时所得款项已经全部挥霍。由于老人越过中介私下交易,故中介方不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