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换中介买房 为何遭遇两重天

[发布时间:]2009-3-16 18:28:51 [作者]媒体报道 [人气]692

同是换中介买房 他赢我却输?

  通州一购房人“跳单”被判赔偿中介5.3万元;宣武一购房者遭遇类似官司胜诉  

  本报讯 “同样的案子,他们赢了,我却输了,我觉得我们很冤。”孙女士称。10月30日,她将上诉状递交至北京市二中院。

  今年7月份,孙女士在一中介公司看房后,换了另一家中介公司签署了购房合同,她也因此被第一家中介公司起诉。10月17日,一审宣判,孙女士败诉,判赔5.3万元。

  同样的案情,却有不一样的结果。宣武区的韩先生,也与孙女士有一样的遭遇,但幸运的是,他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告他的中介败诉(本报10月15日报道)。

  两案的败诉方,不约而同都选择了上诉。

  案1:中介胜诉

  购房人需赔偿房款的10%

  “我哪里知道那是陷阱啊。”一审宣判后,孙女士向记者说。

  她称,当天,自己在通州通正家园经纪公司看房后,中介工作人员拿出一个题为“购房人确认书”的文件,要她签字。孙女士说,她当时没有细看其中的内容,中介人员说确认书只是他的工作记录。她以为仅仅为中介人员提供一个工作状况的证明,就签了字。

  当天下午,孙女士在我爱我家公司发现也有该房屋出售,但房价低了1万元,中介费用低了1万余元。

  孙女士通过我爱我家公司,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

  通正公司发现后起诉孙女士。孙女士这才知道,自己签字的购房人确认书上约定,如果私自与房主交易,须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通州法院认为,通正公司为孙女士提供了房产信息,在没有解除看房确认书的情况下,孙女士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进行交易,构成违约。

  通州法院判决孙女士按实际成交价53万元的10%,赔偿通正公司5.3万元。

  案2:购房人胜诉

  中介无权干涉购房者自主选择权

  韩先生虽然赢了一审,但和孙女士一样,他也要继续等待二审的到来。

  今年5月,韩先生与妻子在房山看房后,他妻子在中介恒宇世纪公司要求下签了看房协议。看房协议上明文约定,买房得通过恒宇公司,如果通过第三方购买,需赔偿3%的违约金。

  因为办理贷款的原因,韩先生夫妻通过其他中介成交。恒宇世纪得知后很快诉至法院,讨要3%的违约金。

  宣武法院判定,韩先生是否购买所看房屋,是否选择通过恒宇公司,其作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恒宇公司无权干涉此权利。

  宣武法院判决后,恒宇公司上诉至一中院。

  昨日,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市场研发中心张女士介绍,两个案例中的看房协议与购房人确认书,实际上是一回事,都是看房确认书,都是中介提供了看房服务的证明,“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所以不同的中介,可能名称不同。”

  - 记者体验

  并非所有中介都有确认书

  上周,记者以购房为名,在蒲黄榆、宋家庄附近的我爱我家、华梦家联和21世纪不动产等多家中介体验看房。出乎意料的是,三家公司有关“确认书”的规定各不相同。

  我爱我家没有看房确认书,华梦家联要求签完看房确认书再看房,21世纪公司则在领记者看房后,才拿出看房确认书。

  我爱我家:工作人员带记者看房前后都没有提及、拿出看房确认书。

  华梦家联:中介人员要求先签看房确认书再看房,并且不给记者拿走确认书。当记者表示先看房子时,中介人员称签字只是代表他带客人看房的工作量。确认书要求记者在3个月以内不能与房主私自交易,否则需要支付两倍的代理费。

  21世纪不动产公司:工作人员先带记者看了一套房子,看完房后,拿出看房确认书要求记者签字。确认书规定,如果记者私自与房主成交,需支付房价的10%作为违约金。该确认书一式两份,中介人员让记者带走一份确认书。

  两份看房确认书的格式不一样,均没有提及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

   

  - 争议

  1 看房确认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正方 通州法院:当事人应按合同履行义务

  北京建委、中介协会:一旦签字等于认可

  反方 宣武法院:《看房协议》违反消法

  【案内】

  宣武法院判决认为,恒宇世纪公司拟定的《看房协议》,违反了消法关于“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的规定,属于无效。

  通州法院认为,通正公司为孙女士提供了房产信息,孙女士实际也看了经纪公司提供的房产,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该按合同履行义务。

  【案外】

  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北京建委市场交易部门一工作人员称,看房确认书也是合同,消费者签字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消费者如果不认可,可以不签字,一旦签字,就等于认可,要负法律责任。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李先生也表示,看房确认书是中介提供服务的证明,中介公司带客户看房时,一般会要求签看房确认书,以证明自己提供了服务,并要求消费者不能私自交易。如果消费者私自交易,应该支付中介公司代理费。

  2 违约金算不算霸王条款?

  正方 宣武法院:中介滥用优势将损害消费者权益

  某中介员工:确认书不是购房合同,不存在违约

  反方 通州法院:未解除确认书私自买房需赔偿

  【案内】

  宣武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相对于买卖双方的公民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交易信息、交易资源等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优势;若放任房地产经纪机构滥用这一优势,势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将导致整个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混乱。

  通州法院认为,孙女士在未解除《购房人确认书》的情况下,私下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交易,构成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案外】

  上述建委工作人员和中介协会李先生均表示,对于看房确认书中的违约金等条款,建委及协会并没有过多的规定,需要双方协商确定。

  但同为中介的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市场研发中心的张女士则认为,在看房确认书中规定违约金是霸王条款。她认为看房确认书并不是购房合同,不存在违约的情况。

  张女士认为,只有中介公司与消费者签订了购房合同,才能认为合同成立,才存在违约的问题,看房确认书上不应该有惩罚性的条款。

  张女士说,链家也会防范消费者跳单,看房确认书上会写明,消费者跳单的代价是,需要支付链家正常的代理费,即房价的1%。

  - 说法

  【中介】

  规定违约金为防“跳单”

  购房人“跳单”会使公司利益受损

  “在看房确认书上规定违约金,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起诉孙女士的北京通正家园公司经理孙先生说。

  他说,以前没有规定违约金,购房者经常看房后直接与房主联系,或者通过其他中介成交。公司利益受损,却无能为力。

  孙先生认为,规定违约金是惩罚性条款,消费者不能踩在中介公司的肩膀上维权,不能损害中介公司的权益。

  恒宇公司的高先生也表示,即使韩先生因银行贷款的事跳单,也应该给他在相同的条件下继续服务的权利。韩先生称,恒宇公司曾要求他只能通过中国银行(3.06,0.04,1.32%)贷款,因此选择了其他中介进行交易。

  他表示,他们公司今年的跳单率,有10多起,占交易量的五分之一。有些客户跳单后,公司能够向他们索要回一些中介费,也就没有再起诉了。

  他称,败诉后,他给建委和中介行业协会电话,对方一听他说是中介纠纷,都问他是不是要投诉中介,“感觉到可悲,因为中介的权益无人维护。”

    

  【购房人】

  建议制订法规规范确认书

  理解中介做法但难以接受过高的违约金

  昨天,两名准备购房的消费者表示,目前的看房确认书让他们很矛盾。中介确认付出了劳动,不签字感觉不诚信,但确认书上的违约金,又让人担心。

  刘女士表示,如果中介非要先签确认书再看房,她会签字,但如果先看了房,她会货比三家,才选择中介,“当然是谁服务好、价格低就选择谁。”

  张先生则认为,能够理解中介在看房确认书中规定的“违约金”条款,但中介单方面规定的过高的违约金,只会让购房人远离或者违约。

  张先生说,10%的违约金过高,他不会签这样的确认书。他认为,看房确认书应该有中介的义务,只规定消费者违约金很不公平。

  他认为,仅就跳单的违约责任来说,收取20%的中介费比较合理。因为完整的中介费,中介需要提供保障交易、手续代办等服务,只带客户看了房子,不能全额收中介费。

  两位消费者都建议相关部门制订法规规范看房确认书,规定较为合理的违约责任,既保障中介的权益,也让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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